【來論】保育和發展要相輔相成
2020-10-14 00:00新一期居屋又錄超額認購,有申請者接受訪問時稱,每個月逾六成薪金用作繳交租金,捉襟見肘;另有基層家庭在輪候入住公屋,但在獲分配單位前,暫時窩居在二百方呎不夠的劏房單位,部分單位的廚廁共室,居住情況惡劣。
除了土地保育,建築物也可以是保育和發展並存的對象,現時,古物古蹟辦事處會就一些具價值並建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地點和構築物評級,評為一級、二級或三級歷史建築,被評級的建築物可選擇性地予以保存或如保存並不可行則可以考慮其他方法,包括非原址換地方案、活化、向原業主收購以換取其放棄業權、在原址作商業發展並預留部分原歷史建築或仿歷史建築等,例如前水警基地被活化為1881建築群、美利大廈被活化為酒店項目、景賢里古迹透過協議換地得以保留、雷生春堂被改建為醫館等,這些活化項目令土地物盡其用,在妥善保育之餘,發揮應有的最大價值。
保育和發展本身沒有衝突,並不是必然對立關係,相反,土地和建築物在發展與保育則可以取得平衡,相輔相成,土地的原生態或歷史價值或隨時間而流逝,而土地在完成了服務歷史的任務後,其更重要的作用更包括照顧到人的生活、經濟價值和社會發展需要;香港的土地制度,強調保障和尊重產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以環境保育之名而脅逼業主繼續讓土地曬太陽, 荒廢土地可供發展的應有經濟價值,更蹉跎了社會發展的寶貴光陰。
朱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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