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公關認販毒囚15月
2020-10-13 00:00
吳官判刑時重申,販毒乃嚴重罪行,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坦言判監乃唯一且合適的刑罰。而本案牽涉兩種藥物,遂將量刑起點定於二十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認罪及自用,酌量減刑至十五個月。
二十六歲被告劉梓瑩(圖左)被控於今年二月十一日,在九龍石硤尾南山邨停車場二樓廁所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一張港幣十元折疊後內有零點一七克的粉末含零點一四克氯胺酮、三個膠袋合共零點八九克的粉末內含零點七六克氯胺酮、三個膠袋合共零點五四克的固體內含零點四二克可卡因。
案情指,警方毒品調查科在當晚進行反毒品罪案行動,在上址目擊被告與一名男子進行交易,未幾上前拘捕兩人。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屬於她,並打算自用。惟整份案情未有透露本案與「星火同盟」有關。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一七七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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