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後入職公僕 倘拒「效忠」不獲聘
2020-10-13 00:00
該通告顯示的聲明,內容列出「我謹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並要求受聘人填寫姓名、身分證號碼、職級、日期及簽署。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新安排乃為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也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大部分準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為部門首長等高級職位人士則須宣誓。
有關安排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局方表示,根據《基本法》及《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乃公務員的一貫責任,新入職的公務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若公務員在職期間涉嫌或被裁定違反聲明或誓言,有關個案會按公務員規則和規例處理,包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下的紀律行動。
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李方冲接受查詢時提到,自上次開會後,局方未有再就現職公務員作出聲明或宣誓事宜更新消息。他估計,現職公務員所簽署的聲明,形式與內容應與現時看到的版本一樣,只是未有簽署時間表。
他關注,聲明內容部分較為含糊,認為應以《公務員守則》的內容定義相關字眼。他又憂慮例如同事任職社工,是否在社福以外的政策都不能提出批評,建議政府多加宣傳解說,例如列明哪些例子會違反誓言,甚至提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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