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沒出租車牌載客即違法
2020-09-24 00:00
霍官指立法會在一九八二年制定《道路交通條例》時未能預計Uber的出現,但《條例》現仍涵蓋Uber的經營業務。而《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保障道路安全、規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並且規管的車種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車等。控方只要證明涉事車輛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用途,並且屬於業務安排,乘客無論是向司機或第三方付款,亦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罪,故本案已滿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定罪決定並無不妥。案件編號: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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