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中華:人大可續為港制定國安法律

2020-07-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全國人大向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港區國安法》決定並非一次性的授權,人大常委會日後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並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定罪量刑。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則指,《港區國安法》顯示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和尊重,並鞏固特區的高度自治,但特區政府須遵從中央的決定。

鄧中華接受央視訪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包含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三方面的內容,是經過慎重考慮,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之外,同時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使整個維護國家安全制度變得有效。

《港區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向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鄧中華表明,有關安排並非單次授權,人大常委會可繼續制定相關法律:「五月二十八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不是一次性的授權,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可以繼續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強調,國家刑法規定十多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港區國安法》僅規定四類罪行,目的是要重點打擊當前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中央在港只會管轄該四類罪行當中極少數的案件,大部分情況由特區管轄。

他解釋:「首先,中央管轄的案件僅僅是本法規定的四類犯罪案件,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也有很多法律做出規定,中央在港機構僅對本法規定的四種犯罪行為進行管轄;第二,即使在這四種犯罪行為當中,中央也不是都管,也是管極少的,因為大部分案件都讓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鄧中華又說,香港自從回歸祖國之日起就重新納入到國家的治理體系,《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和實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既能為在香港特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制度和機制保障,又能切實推進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落實。

王振民則提到,中央對國安有根本責任有三層含義,包括固有責任、全面責任和最高責任,中央就國家安全事務要做最終決策的責任,而特區政府在國安上的憲制責任與中央政府不同,中央可授權特區政府,特區政府須遵從其決定,亦須服從中央的最高責任。

王振民指出,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和立法,向特區增加《基本法》本身沒有的國家安全授權,並擴大特區的職責與權限範圍,認為香港的高度自治沒有受到影響,反而是得到鞏固。他說:「這樣就把大量的管轄權、維護國家安全的案件授權給香港特區,它來負責辦理,這是對特區高度自治的尊重,也是對它的信任。不是說不信任特區,恰恰是信任特區的表現,中央可以辦,但是沒有辦,交給你來辦,這不是信任是甚麼?」

至於中央可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況,王振民表示,這主要是涉及外交和國防、《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區無權管轄的案件,「另外就是有一些案件,國家安全案件都是極其複雜的,因素很多,特區可能管不了,不是說它不想管,是管不了,愈複雜、愈困難說明案件可能案情愈重大,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應該把這個案子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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