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後人爭產案】同居女友:用我名買樓即係送我
2020-06-18 00:00
甘鴻明律師昨供稱,他受林作為委託為他撰寫一九九九年及二〇〇五年遺囑,並且兩次均親自見證林簽署。原告方指林中風後口齒不清,甘憶述林在九九年「自己行上律師樓簽遺囑,自己話要畀晒啲遺產譚雪梅,好快脆就一筆過簽咗名」,「我覺得佢好healthy(健康)」。但林一度因律師行遺失其一九九九年遺囑,甘於〇五年須往老人院找林重新簽署一份內容一樣的遺囑,甘亦指林當時「出唔到聲,只係識郁隻手同用眼神」。
原告引述被告譚雪梅當年的供詞表示,林作為有以譚的名義買樓的習慣,原告卻認為該等物業實際上均屬於林。譚則回應說:「我老公用我個名買樓,即係送畀我啦,我仍然覺得(啲樓)屬於我」。
案件編號:高院遺囑認證訴訟五——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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