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安機構 可在港設立履職

2020-05-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會議昨開幕,副委員長王晨正式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港區國安法」共七項內容,最矚目是列明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可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香港行政長官應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等情況,定期向中央提交報告,及授權人大常委制定有關法律等。王晨指,《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和妖魔化,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必須從國家層面立法,改變國安領域長期「不設防」狀況,且香港仍有義務完成二十三條立法。草案待下周四人大閉幕時交付表決。

《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建議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

草案又提出,香港特區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並列明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特區行政長官亦應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提交報告。而《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晨在人大會議上提出,香港特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特別是去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亦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他表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體現國家對香港特區的信任,但香港回歸二十多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立法一直沒有完成,亦已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完成立法實際上已很困難,更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使危害國安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安面臨不容忽視的風險,「在香港特區目前形勢下,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改變國安領域長期『不設防』狀況。」

他說明草案時,表明必須遵循和把握好五大基本原則,包括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以及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經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他說會採取「決定加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第一步,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決定和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第二步,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王晨重申,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仍然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應當盡早完成立法,有關立法及其實施不可與上述規定有所牴觸。

另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發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落實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昨為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