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監管模式」講求自律
2020-05-18 00:00
「自我監管模式」的優點與缺點各半,優點分別為(一)這是一種自發性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令大律師執業中養成訓練有素的習慣。 (二)由每位大律師設計的個人化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最適合其本身的需要和專業發展。(三)毋須確保市場上存在足夠的認可活動; 也毋須認證活動,課程或研討會或任何活動組織者的身分。(四)監管機構的管理成本低。(五)為實現CPD計畫而承擔的費用較低。
至於缺點方面包括(一)儘管會為大律師的執業制定適當的指導方針,但這種做法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律師的自律。(二)沒有可量化或可衡量的大律師CPD成就的客觀標準。(三)唯一的合規檢查是監管機構的年度檢查,可能會錯過不合規情況。(四)由於所有紀錄均由大律師自己編制和保存,因此難以確定紀錄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五)模式的性質和合規性檢查過於寬鬆。
公會在適當考慮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利弊之後,建議在今年內先採用自我監管學習活動模式,首先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以便成員可以熟悉CPD模式的運作, 之後使CPD計畫成為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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