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監管模式」講求自律

2020-05-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大律師公會推出的CPD計畫中的「自我監管模式」是講求個人化和自律的專業發展計畫,於二〇一七年初在英國引入,作為既定從業者計畫,該計畫的基本特徵是:(一)由每個執業大律師主動設計自己需要進行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數量和類型時,要具有發起能力和責任感,不需要獲取設定的積分,沒有任何活動得到認可。(二)大律師需要根據其個人發展需要和實踐領域計畫其學習目標和活動;並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以便監管機構確定其是否符合CPD計畫和要求。(三)監管機構將對提交的計畫和報告進行隨機檢查,以確保其合規性。

「自我監管模式」的優點與缺點各半,優點分別為(一)這是一種自發性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令大律師執業中養成訓練有素的習慣。 (二)由每位大律師設計的個人化持續專業發展計畫,最適合其本身的需要和專業發展。(三)毋須確保市場上存在足夠的認可活動; 也毋須認證活動,課程或研討會或任何活動組織者的身分。(四)監管機構的管理成本低。(五)為實現CPD計畫而承擔的費用較低。

至於缺點方面包括(一)儘管會為大律師的執業制定適當的指導方針,但這種做法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律師的自律。(二)沒有可量化或可衡量的大律師CPD成就的客觀標準。(三)唯一的合規檢查是監管機構的年度檢查,可能會錯過不合規情況。(四)由於所有紀錄均由大律師自己編制和保存,因此難以確定紀錄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五)模式的性質和合規性檢查過於寬鬆。

公會在適當考慮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利弊之後,建議在今年內先採用自我監管學習活動模式,首先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以便成員可以熟悉CPD模式的運作, 之後使CPD計畫成為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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