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認暴動罪示威者囚四年

2020-05-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六月十二日大批示威者為阻止恢復修訂《逃犯條例》草案二讀,包圍金鐘立法會和政府總部,隨即爆發流血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二十一歲救生員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區域法院女法官胡雅文昨形容案件「較梁天琦於一六年參與的旺角亞皆老街暴動嚴重」,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行動逐漸升級,等同「直接衝擊」法治,認為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年,但被告認罪給予減刑折扣後,乃判被告入獄四年,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承認暴動罪而被判監。代表被告的律師團隊考慮就刑期上訴。

法官在判刑時強調,港人和平集會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惟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牽涉到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該些示威者,可被視為「越過受法例保障的和平集會與進行非法示威間的界線」,社會相對容易陷入無政府狀態,因此暴動罪的量刑需具阻嚇性。

當日一批警員正保護立法會,多番警告示威者散去無效,隨後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行動更逐漸升級,等同「直接衝擊」法治。根據梁天琦一案,上訴庭列出衡量暴動罪刑期的十二個因素,包括該暴動持續時間、涉案人數、所使用武器等。

辯方大律師藍凱欣曾要求法庭僅考量立法會公眾入口的衝突,惟法官表示暴動牽涉三個階段,其間規模漸大、行動升級,部分責任可歸咎於身處示威者前線的被告,有關閉路電視片段更拍到被告積極參與,故量刑時須考慮被告案中角色,亦不能忽視整件事的暴力程度。

法官又指,示威群眾均戴上口罩、眼罩及頭盔遮掩容貌,不少人手持自製盾牌,有人將雨傘由後方遞到前線,行人路的路磚被人掘起,有示威者更以磚頭等硬物投向警員,又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若非警員施放催淚煙驅散人群,暴力行為定必更嚴重及維持更長時間,該等暴力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的,況且閉路電視片拍到被告有積極參與,罪責顯而易見。

法官重申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判刑時除須「懲戒被告不可重犯外,亦要向公眾警示」。法官認為群眾均以口罩等物遮蓋容貌,有人甚至自製盾牌,反映案件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示威者更重複襲擊保護立法會的警員,等同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及不尊重,故拒絕接納被告無預謀犯案或無攜帶武器等求情理由,並將量刑起點定於六年,考慮到被告有展露悔意,認罪扣減刑期後,乃判監四年。

現年二十二歲的冼嘉豪承認於去年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聞判後反應平靜,家屬則哭成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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