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選主席過度延誤 李有責解決

2020-05-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法律顧問馮秀娟昨指出,內會主席選舉過度延誤,現任內會主席李慧琼有責任解決內會未能選舉主席而衍生的問題,而秘書處去年十月的法律意見和立法會外聘法律意見「表述不同,但結論一樣」。獲確認身分的李慧琼表明會處理內會急切和重要事務。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尋求的外間法律意見,指李慧琼可主持會議處理緊急事項,與秘書處去年十月說法有異。馮秀娟昨在會上解釋,在正常情況下選舉主席是新會期的首要事務,看法與立法會委聘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一致,而兩者都認為現任主席在主席選舉正常期間,應慎重行使其主席權力。

不過,秘書處去年十月的解釋是建基於正常情況:「經過六個月未選出主席,這明顯不是正常的情況,亦是去年十月秘書處擬備文件時未有出現的問題。正常的情況只得一個,但不正常的情況是無限。秘書處在解釋條文時,我們只會解釋正常情況。」馮秀娟形容,現時主席選舉延誤是新問題,「要解決的問題是本身,而不是回頭否定或改變對《議事規則》條文的正常解讀。」

她提到,李慧琼過去多次為選舉主席的延誤解決問題,包括另訂日子繼續選舉主席,又指示秘書處向委員發送有關附屬法例報告,當時委員並無異議,「內會的情況就是選舉出現過度延誤,令到工作積壓,秘書處認為現任主席有責任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的方法由李慧琼決定。她又指,解讀《議事規則》的訂立是協助議會運作,解讀時不能導致癱瘓議會,認為民主派外聘的法律意見達不到這原則。

李慧琼最終裁決,認為自己作為內會主席的權力來自《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其任期直至新任主席選出為止,《規則》和《守則》並無削弱其權力,為了解決和處理積壓的問題,她會按照《規則》和《守則》賦予她的權力,處理急切和重要的事務。若有議員對此有質疑,可循法律等途徑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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