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濫用公權

2020-04-23 00:00

新一年度立法會完全停止了所有立法工作達六個月之久,特區政府急如熱鍋上的螞蟻,但一眾建制派議員卻擺出一副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的態度。中央政府終於按耐不住,透過港澳辦及中聯辦發表嚴正聲明譴責阻礙立法的行為。霎時間,各建制派議員如夢初醒,急急表明實在難以接受不立法的立法會。

有建制派議員建議上一年度的內會主席,也是唯一代表建制派的候選人應該退選,以「化解當前危機」。容許破壞程序者達至政治目的,也算是「化解」方案,確是令人費解。真正的化解方案應該從原則和法律角度出發。首先,《議事規則》所賦予議員主持會議的權力乃一種公權而非私權。在行使這公權時,大前提是要達至賦權背後的目的。既然是主持正副主席選舉的會議,《議事規則》的目的當然是賦予權力給主持會議者令選舉得以暢順進行,盡快令立法會履行《基本法》下訂立的主要立法職能。假如有人利用這公權去達至一些私人政治目的,例如要脅行政機關擱置或收回某一條法例,在法律上這是最明顯不過的濫權行為。在我們的普通法下有甚多例子顯示若有獲授權者違背公權目的,試圖利用權力藉以達到一些私人目的乃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一種法律可以制止的行為。有關議員為法律界代表,本身亦是大律師,肯定清楚明白甚麼是濫權行為,甚麼是非法律所容的行為。儘管如此,他仍然漠視無庸置疑的法律原則,不斷顧左右而言他,堅持自己「跟足《議事規則》程序辦事」,實令人對他的誠信有所懷疑。

既然如此,議員濫用主持會議的權力並非一般立法會內部運作問題,而是一些違反法律原則的行為,理應盡快糾正。立法會主席受《基本法》所託,有責任確保立法會運作暢順,全面履行《基本法》為立法會訂下的所有職能。若然有人認為主席權力不足,需要求法庭協助阻止議員繼續濫權的話,立法會主席亦實責無旁貸。

有人可能會覺得為了有議員濫權而去打官司是遠水不能救近火。這說法忽略了議員利用選舉委員會主席阻礙立法程序或立法工作已不止是今天的事,亦不會是最後一次。事實是,除了換屆需要選舉正副主席外,所有其他審議法案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皆有機會被議員濫用主持選舉正副主席之權力藉以妨礙立法會履行職能。既然這種濫權行為是一種可能構成不斷重複、習以為常之長遠問題,為何不一勞永逸,盡早尋求法庭指引?

假如立法會主席真的不願意糾正這種濫權行為,另一可向法庭申請的應該是現任內會主席及競選連任的候選人。她除了可以代表所有受影響人士提出訴訟,亦有個人參選權利受損之可能,因此明顯地有足夠理由和地位向法庭申請援助。無論如何,任何濫權行為均需及應該立刻被法律制止,更何況這行為直接影響到立法會長期不能立法之荒謬情況。希望我們尊貴的議員高抬貴手,為整體社會利益着想,容許立法會繼續運作下去,為所有港人謀求福祉。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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