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滥用公权

2020-04-23 00:00

新一年度立法会完全停止了所有立法工作达六个月之久,特区政府急如热锅上的蚂蚁,但一众建制派议员却摆出一副事不关己己不劳心的态度。中央政府终于按耐不住,透过港澳办及中联办发表严正声明谴责阻碍立法的行为。霎时间,各建制派议员如梦初醒,急急表明实在难以接受不立法的立法会。

有建制派议员建议上一年度的内会主席,也是唯一代表建制派的候选人应该退选,以「化解当前危机」。容许破坏程序者达至政治目的,也算是「化解」方案,确是令人费解。真正的化解方案应该从原则和法律角度出发。首先,《议事规则》所赋予议员主持会议的权力乃一种公权而非私权。在行使这公权时,大前提是要达至赋权背后的目的。既然是主持正副主席选举的会议,《议事规则》的目的当然是赋予权力给主持会议者令选举得以畅顺进行,尽快令立法会履行《基本法》下订立的主要立法职能。假如有人利用这公权去达至一些私人政治目的,例如要胁行政机关搁置或收回某一条法例,在法律上这是最明显不过的滥权行为。在我们的普通法下有甚多例子显示若有获授权者违背公权目的,试图利用权力藉以达到一些私人目的乃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可以制止的行为。有关议员为法律界代表,本身亦是大律师,肯定清楚明白甚么是滥权行为,甚么是非法律所容的行为。尽管如此,他仍然漠视无庸置疑的法律原则,不断顾左右而言他,坚持自己「跟足《议事规则》程序办事」,实令人对他的诚信有所怀疑。

既然如此,议员滥用主持会议的权力并非一般立法会内部运作问题,而是一些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理应尽快纠正。立法会主席受《基本法》所托,有责任确保立法会运作畅顺,全面履行《基本法》为立法会订下的所有职能。若然有人认为主席权力不足,需要求法庭协助阻止议员继续滥权的话,立法会主席亦实责无旁贷。

有人可能会觉得为了有议员滥权而去打官司是远水不能救近火。这说法忽略了议员利用选举委员会主席阻碍立法程序或立法工作已不止是今天的事,亦不会是最后一次。事实是,除了换届需要选举正副主席外,所有其他审议法案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皆有机会被议员滥用主持选举正副主席之权力藉以妨碍立法会履行职能。既然这种滥权行为是一种可能构成不断重复、习以为常之长远问题,为何不一劳永逸,尽早寻求法庭指引?

假如立法会主席真的不愿意纠正这种滥权行为,另一可向法庭申请的应该是现任内会主席及竞选连任的候选人。她除了可以代表所有受影响人士提出诉讼,亦有个人参选权利受损之可能,因此明显地有足够理由和地位向法庭申请援助。无论如何,任何滥权行为均需及应该立刻被法律制止,更何况这行为直接影响到立法会长期不能立法之荒谬情况。希望我们尊贵的议员高抬贵手,为整体社会利益着想,容许立法会继续运作下去,为所有港人谋求福祉。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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