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促請港區人大代表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22條

2020-04-21 00:00

早前發生特區政府關於中聯辦新聞稿事件,特區政府開始明確指出中聯辦是《基本法》22條規定的機構,隨後又撤回重新發布,刪除了《基本法》22條的表述。兩派人士繼而展開爭論,反對派引用過去特區政府文件及高層官員觀點為理據,認為中聯辦就是《基本法》22條規定的機構,陳文敏教授兼資深大律師更指政府「無法刪走歷史事實」。

這才發現,原來在過去特區政府和高官都認為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22條設立的機構。這個觀點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本來都不應該成為問題。中聯辦是否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相信中文好一點,有點文字理解能力的讀者,都可以看出來不是。

中聯辦是中央的代表機構,是中央直接在香港設立的機構,而不是中央的某個部門,不是公安部,不是司法部,不是商務部,不是農業部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記得前一段時間,就有過關於如何將中聯辦的地位在法律上加以明確的討論。這正好說明了其實在《基本法》中,本來就一直並未明確規定中聯辦的法律地位。

特區政府和高官這一錯誤,要比特區政府發布這類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新聞稿不與中聯辦溝通還要嚴重!一個錯誤法律觀點,居然是特區政府和高官的一貫立場。這反映了連特區政府也一直以來並未準確掌握《基本法》,還豈能指望香港社會能夠普遍了解「一國兩制」中「一國」的真正含義?

我十分同意陳文敏教授關於「無法刪走歷史事實」的說法。但同時必須指出,作為歷史事實的觀點,並不一定是正確的。特區政府在歷史上一貫持有的立場,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實際上,歷史事實就是特區政府一直錯誤理解《基本法》有關規定!我相信陳教授也不會認為「存在就是真理」的觀點。特別是,作為一個法律問題,關於《基本法》條文的理解,特區政府的理解並不具有最高權威(supremacy)。

中聯辦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設立的機構,這本來既清楚也簡單,但是既然起了爭論,就說明有釐清的需要。而且現在更嚴重的問題,是原來特區政府長期以來均未準確掌握《基本法》,更缺乏溝通求證的意識。特區政府的觀點,顯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其錯誤觀點就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更高的權威加以糾正。唯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錘定音,方能斬釘截鐵地徹底糾正特區政府長期以來的認知錯誤,以正視聽。

為此,我促請港區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盡快向人大常委提請解釋《基本法》22條!

過去由於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缺乏準確認知,香港社會往往把人大釋法想像為(或被渲染為)洪水猛獸,實質不過是一項既有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和原被告打輸官司繼續上訴,和過去「我會上訴到樞密院」並無區別,根本沒甚麼可畏。英國雖說正在脫歐,但直到目前為止,英國法院在適用歐盟法律時提請歐盟解釋,年年有之。即使日後完成脫歐,按照脫歐方案,英國法院仍然不能忽視歐洲對有關法律的理解。釋法,有何可懼?

根據駱惠寧主任在國家安全教育日講話中「該制定的制定,該修改的修改,該激活的激活,該執行的執行」的精神,人大釋法作為「一國」中的重要制度,該解釋就解釋。不僅要針對這次新聞稿事件暴露的問題解釋,更要通過釋法實踐,包括但不限於藉助司法覆核的案件,逐步把人大釋法常規化、規範化。

同時,鑒於這次特區政府所暴露問題的嚴重性,針對特區政府認知錯誤的工作,恐怕不能停留於新聞稿事件相關問題的釋法,更應有針對性地展開全面審查。必須進一步對特區政府和其他機關涉及《基本法》文件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採取相應處理。

田善遠9深圳市安和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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