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論中聯辦爭議 監督權屬中央非干預

2020-04-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上周炮轟反對派癱瘓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惹爭議,民主派質疑中聯辦違反《基本法》干預香港事務及是否有監督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監督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而機構自二〇〇〇年由新華社香港分社更名作「中聯辦」,須協同港澳辦落實監督《基本法》在港實施的工作,直接與香港政府處理具體事務,是責之所在,並非干預。她又強調,《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無走樣,反擔心有人開始鼓吹自決、光復香港,令政治及香港管治權變形走樣。

民主派近日多次以《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質疑中聯辦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觸犯條例「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的條款,引起社會對中聯辦成立及職責的爭論。譚惠珠接受本報專訪時重申,港澳辦及中聯辦並非按照第二十二條設立,而香港雖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仍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監督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並非中聯辦自有。她引用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五日的《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文件,指明中聯辦其中一項職能就是「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要實行直轄監督《基本法》全面實施的工作。

譚惠珠續指,根據國務院內部分工,將監督《基本法》實施及有關聯繫的工作分派予港澳辦公廳,因此港澳辦有權責了解落實《基本法》的情況,甚至向國務院提出意見。港澳辦在北京不能從遠距離處理工務,中央將原有的「新華社香港分社」更名作「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即中聯辦),協同港澳辦公廳落實國務院監督《基本法》實施的工作,保持渠道暢通,直接與香港政府處理具體事務,是責之所在,並非干預。因此,中聯辦工作內涵同港澳辦有一致性,表達的立場亦有一致性。

譚惠珠又說,中央沒有改變中聯辦的法律職責,守法並非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而是基於一九九九年的決定。她指《更名通知》文件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另外,《憲法》第五條亦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就《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有否變形,譚惠珠表示,即使去年發生了多場示威衝突,香港在經濟上、《基本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甚至法治方面上都仍正常運作,「法治上仍用原有的普通法制度,所有法庭遵循先例、用陪審員,獨立審訊的原則不受影響。」

她反擔憂香港政治及香港管治權會走樣:「最近有人在香港開始鼓吹港獨、鼓吹自決,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光復的意思是將現有政權推倒,然後用自己的政權替代之。香港的政權經中央授予,按《基本法》來管治香港,一定不能推翻……我們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沒有自決的基礎,更加不能獨立。」譚認為,反修例連續多月的暴力行為已明顯地對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第十二條「香港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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