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披露抗疫股價爆升 披露易變宣傳易惹質疑

2020-04-0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新冠肺炎陰霾籠罩本港,有上市公司借勢「自願披露」擬生產口罩、消毒液,研製抗疫藥物,搖身一變成「抗疫概念股」,股價往往借勢炒升,令「披露易」儼然成為「宣傳易」。然而,不少「抗疫概念股」炒作僅是曇花一現,直至上周五,大部分股價早已回落,甚至插水更深。法律界人士稱,若披露消息令股價波動變大,應屬造成股價敏感的「內幕消息」,發行人應審慎處理,否則或被監管機構追究。

疫情大爆發後,「抗疫概念股」相繼浮出水面,它們大部分以「自願性公告」形式將抗疫大計公諸於眾,當中「口罩概念股」有滿地科技(1400)、威高國際(1173)、建溢集團(638)等;「消毒液概念股」有COOL LINK(8491)、巨星醫療(2393)等;而「抗疫藥物概念股」包括李氏大藥廠(950)、歌禮製藥(1672)等。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抗疫概念股」往往在自願公布翌日即爆升,但截至上周五再翻查股價情況就差強人意。

李氏大藥廠(950)先後自願披露藥物成疫情防治緊急物資,擬產口罩及確診高血壓患者臨牀試驗獲批,首次公告翌日開盤即炒高1.58倍,惟至上周五已累跌16.47%。歌禮製藥(1672)曾自願披露新冠肺炎小樣本臨牀研究獲批,翌日就最高升5.36%,至上周五亦已累挫二成五。

市場關注「抗疫概念股」自願公告非常初步的抗疫大計後,久久都沒有實質進展,或是有人利用消息炒高股價,監管機構能否真正保障小股東權益。港交所(388)回應稱,無論是否自願刊發公告,均受《上市規則》規管,發行人的董事必須確保其公告所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準確無誤、沒有誤導或欺騙。《證券及期貨條例》亦有類似條文訂明,任何人如在發行人公告中提供的資料在實質上屬虛假或誤導,即屬違法。

不過,有市場人士認為,既然是自願公布,即有關計畫其實未到達法例規定要公布的規模或階段,例如僅處於非常初步階段,日後若真的研究過不具體實行,監管機構也難以追究,因為是否展開一項投資,屬商業決定。他說「十畫未有一撇,還是百畫未有一撇」的計畫,其實沒有可否公布的準則。

事實上,上月內地新《證券法》就將自願披露納入了規制範圍,歸納了自願披露「六不得」,當中就有「不得炒概念」。

至於港交所是否會借鑒內地,收窄對自願性披露的範圍,港交所沒有回應。不過,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偉稱,雖然本港的證券條例無特別提及自願披露,但周邊的法例已將自願披露範圍作出規限,聯交所亦曾發常見問題集,提醒上市公司無特別事情盡量少發自願性公告。

市場質疑「自願性公告」或變相成為「抗疫概念股」的另類宣傳方式。孫志偉解釋,上市公司披露消息後令股價炒上,屬內幕消息中的股價敏感內容,若出錯公告,有機會被證監檢控,證監或已經對部分「抗疫概念股」展開調查,提醒上市公司「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稱,一條口罩線對公司整體盈利水平無太大影響,而股價又同盈利掛鈎,故未必能造成股價敏感,只能當是公司業務更新。「除非公司利用消息,搭好棚引股民入局,否則股價炒高僅是股民自己的決定,公司並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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