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東會獲豁免限聚令
2020-04-02 00:00
根據政府頒布的新規,豁免項下包括「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證監及聯交所表示,AGM及EGM均在該段下獲得豁免,EGM的前提是該大會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
證監補充,儘管允許某些股東大會可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上市發行人應考慮股東大會舉行的時間是否受任何強制性法律或監管規定約束;能否將股東大會順延或押後一段合理期間,直至新規期限結束後;以及會議上商討內容是否如此緊逼,以致順延或押後嚴重損害上市發行人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證監進一步鼓勵上市發行人利用科技,如網上視像會議等,使出席會議及投票以非面對面形式進行,亦鼓勵股東委派代表投票,及在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層提問。然而,若上市發行人繼續召開實體股東大會,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疫措施,包括強制量體溫及使用口罩等。可能的話,應管理親身出席大會的人數,如使用多個已接駁電訊設施的場地來舉行大會。
此外,證監又指,為讓投資者知悉最新情況,若上市發行人將在指明期間內舉行股東大會,應盡快刊發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是否如期在指明期間內繼續舉行股東大會,闡釋舉行大會的必要性,及概述大會安排和防疫措施。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