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赴英演講 官指被控後簽約拒批

2020-03-0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在去年六月二十一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事後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三罪,候訊期間不准離港。黃之鋒其後欲前往歐洲、台灣等地進行演說及考察,數次向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離港,惟均一一被拒。上月他再向高等法院申請離港到英國演講及出席新書推廣會,但亦被駁回。法官李運騰昨頒下判詞解釋原因,直指黃之鋒與出版社的合約,乃於他被起訴後兩個月才訂立,故不應期望法庭撤銷其離港限制,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亦只是他自食其果。

黃之鋒於上月廿三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提到他需履行與出版社訂下的商業合約,前往英國出席新書推廣會,並到牛津大學進行演講。李官昨在判詞中援引相關合約條文,當中列明黃之鋒只是「或需要(may)」到英國,而非「應該(shall)」前往英國。加上,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進行演說,不認為他有親身到英國的必要。

李官又指,黃之鋒早於去年八月三十日被起訴,而合約在十月廿三日才訂立,當時他已有離港限制在身,故不應期望法庭會更改他的保釋條件。若他因而面對任何違約風險,亦只是他自食其果。加上,黃之鋒欲申請於二月四日至十一日離港,惟他原訂須於二月十三日出席聆訊,李官質疑他並未有為出庭應訊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高院刑事雜項案件五七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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