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雨傘襲警輕罰2000元
2020-02-16 00:00
高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未滿二十一歲,就少年犯而言,法庭理應為他索取感化或勞教中心等報告,但由於被告現因另一案而還柙,即使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他亦不能執行,故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對他沒有作用。
高官續指,案情顯示被告當時站在最前線與警方對峙,因一剎的群眾起哄而導致是次後果。他提到被告當時使用雨傘,警長亦無受傷,被告目的旨在挑釁對方,武力程度低。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雖願意承擔責任,但認為自己行為正確,即使重來一次仍會照做,不見其有悔意。綜觀而言,高官認為「監禁留畀嚴重嘅案件」,輕判被告罰款二千元。
案情透露,數萬名市民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到大圍參加反修例集會。至晚上七時,數千名示威者在沙田源禾路集結堵路,並與警對峙;至晚上九時,警方推進但被告拒絕離開,更站在警方防線前,舉起雨傘戳向一名警長胸口,被告其後遭制服,警誡下稱「係我篤嘅。」案件編號:沙田刑事三二九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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