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求覆核監警職能獲許可

2019-12-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今年區議會選舉以五百二十五票在北區盛福區落敗的社工呂智恆,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監警會對六月九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研究,超出監警會職能範圍。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楊家雄法官考慮雙方陳辭後,指監警會的確沒有主動調查權,它是否超越其權利範圍行事屬可合理爭議之處,故批出此司法覆核的申請許可。

本案申請人為呂智恆,建議答辯人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楊家雄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沒有任何條例授權監警會持有調查權,故認為監警會有否調查權實屬合理爭議之處,而監警會雖指呂智恆逾時提出訴訟,楊官則認為呂的申請沒有過早亦沒有拖延,而且香港近半年的動亂仍在逐步演變,監警會亦在八月十六日才決定加闊審視範圍至七月二日後發生的大型事件。楊官指呂智恆雖然有參與社運,但本案有合理爭辯亦沒有不當意圖,呂亦不是一個只會多管閒事的人,故認為呂有足夠的地位去提出此申請。

代表呂智恆的大律師譚俊傑指,監警會在七月五日確認,開始就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間發生的數次大型公眾活動及警方採取之相應行動,進行審視並釐清事實,及後亦議決審視範圍將涵蓋七月二日後如七二一、八一一、八三一等事件。

申請方指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涉案審視大型公眾活動的工作則屬於事實調查,但卻沒有證據顯示監警會持有調查權,故認為此司法覆核應被受理。

代表監警會的馬嘉駿大律師指涉案決定在七月五日落實,但是次司法覆核在十月四日提出申請,而司法覆核必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展開,故認為是次申請耽誤逾時建議法官應不受理此申請。而且《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第八條(二)清晰列明,監警會可作出有助於執行其職能的所有事情,而監警會致力還原事件來龍去脈,才能更有效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並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議。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九二四——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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