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亞裔案哈佛勝訴 官稱招生方針合憲

2019-10-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美國哈佛大學被控歧視申請入學的亞裔學生,開審近一年後,判決在周二出爐。法官裁定,哈佛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方針符合憲法,並沒有蓄意歧視亞裔申請人,而且可以確保哈佛校園多元化。提出這宗訴訟的非牟利組織「學生公平入學」誓言上訴。

「學生公平入學」(SFFA)組織於二〇一四年入稟法院,指控哈佛大學招生時從事「種族平衡」,對亞裔美籍本科生的錄取數量設限。哈佛大學表示採用全面入學評估,以保持學生種族比例,不止考慮申請人的學業與考試成績,也包括活動、成長經歷、個人特質。「學生公平入學」指控哈佛以較高標準評估亞裔美籍學生,等同是「懲罰亞裔學生」;亞裔生雖然在SAT分數較其他族群為高,但大學優先錄取成績較低的非裔和拉美裔美籍學生,因此哈佛涉嫌非法歧視。

該組織聲稱,哈佛大學內部資料顯示,亞裔美籍學生學業和課外活動評分在所有種族中居首,但呈現幽默、勇氣、善良等個性分析的「個人評分」卻敬陪末座。哈佛則強調種族只是複雜評估因素之一。在法院文件中,哈佛將亞裔美籍學生「個人評分」偏低,歸咎於師長推薦函、申請人論文與面試產生的「不可觀察因素」。

麻省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女伯勒斯的判決書說,哈佛大學招生作業「不完美」,招生人員可接受反種族偏見培訓,但法院不會因招生存有改善空間,就摧毀一套通過憲法規定的良好程序。伯勒斯裁定,哈佛大學至少自一九七十年代便考慮種族的錄取標準與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判例,沒有違反聯邦民權法,原告提出哈佛蓄意歧視亞裔美籍人士等四項指控,全數遭駁回。

對於原告指哈佛大學將考慮種族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當作對付部分種族的武器,使其他種族申請者獲益,伯勒斯不認同此論據。她說,哈佛大學招生程序考慮種族,符合嚴格司法標準,學生組成多元也有益處。她在判決書寫道:「就本案而言,至少到目前為止,考慮種族的招生是確保哈佛校園多元的基礎之一。」她表示,獲哈佛錄取的學生將在充滿各種經驗、信仰與才能的人群中生活與學習,有機會了解彼此比種族更多的事,進而認識具備獨特經歷的完整個人。

「學生公平入學」主席布盧姆在法庭宣判後誓言提出上訴。新墨西大學法律教授哈爾帕拉尼表示,「學生公平入學」可能會在上訴中指出法官伯勒斯的決定不正確。一些專家指此案可能會纏訟多年,案件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然而,一些專家說,法官伯勒斯的一百三十頁判決書已非常全面,所作判決不大可能在巡迴法庭被推翻。

據統計,二〇一〇至二〇一七年,哈佛大學亞裔美籍學生約佔兩成,拉美裔與非裔美籍學生各佔一成,白人等其他族裔佔六成左右。校方說這反映申請人種族比例穩定,原告則指控這是非法種族配額的證據。美國司法部和哈佛案原告站在同一陣線,前年發動民權調查,探究哈佛是否歧視亞裔美籍申請者。教育部與司法部近年也對耶魯大學展開類似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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