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突推空置稅 徵收率相當於樓價5%

2019-09-1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示威仍未平息,無阻政府推出爭議政策,政府今日就實施「空置稅」的《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下月提交至立法會大會首讀及二讀。政府提出不論單位大小,向獲發入伙紙十二個月或以上、當中六個月未租出的一手單位徵收「額外差餉」,徵收率劃一為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二百,相當於樓價約百分之五。為避免有人通過關連人士交易規避空置稅,草案列明若單位持有人在特首去年六月公布措施後,把單位轉讓予關連人士,須提交申報書和繳交額外差餉,並限制轉讓單位予附屬公司或親屬。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六月推出「新房策六招」,最具爭議的是提出徵收一手樓空置稅,行政會議本月三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已落成而未出售的一手新樓,由二〇一三年約四千個,升至二〇一八年約九千個,認為在房屋供應短缺情況下,趨勢並不理想,要推出措施加快一手樓供應量。

草案訂明,獲發俗稱「入伙紙」的佔用許可證達十二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發展商,須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的狀況;如單位仍未售出,並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有超過六個月未被租出,便須繳交額外差餉,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按年徵收,金額為有關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即徵收率為百分之二百),相當等兩年租金或樓價百分之五,例如一個一千萬元的單位,每年要繳交空置稅五十萬元。

額外差餉不適用於空置土地、非住宅單位或二手住宅單位,亦訂明部分處所獲豁免,包括資助房屋和過渡性房屋、酒店和賓館、學校和大學的教職員及學生宿舍、醫院、安老院等。政府提出,單位的「初持者」(一般為發展商)須每年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申報書,為避免有人通過關連人士之間的交易,以規避繳交額外差餉,草案訂明如單位持有人在特首於去年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後,把指明單位轉讓予關連人士,則該關連人士會成為該單位的初持者,負有法律責任,如適用須提交申報書和繳交額外差餉。

至於何謂「關聯人士」,草案指涵蓋《公司條例》所定義的有聯繫公司,包括附屬公司、控權公司;如初持者屬個人,關連人士指該人的家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女等。

運房局指,按今年六月住宅物業的平均租金回報率為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一年應徵收的額外差餉大概相等於物業價值的百分之五,認為採用劃一徵收率,並將之定為應課差餉租的兩倍,足以向市場發出強而有力的明確信息,並同時避免推行累進稅制所引致的複雜情況。條例建議運房局局長可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下,藉憲報公告修訂載於附表的額外差餉徵收率,讓政府在市場情況有變時迅速應對,適時調整徵收率。

刑罰方面,政府指為加強阻嚇作用,建議關乎欺詐的罪行是在董事、公司秘書、主要人員或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或是因疏忽或不作為,則有關人員亦屬干犯該罪行,一經定罪,可處最高十萬元罰款及監禁一年。政府今日就草案刊憲,立法會下月復會後的首次例會進行首讀和二讀,並建議草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三個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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