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堅不反對:地產商不能太自私

2019-09-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過往均有政黨建議採用《收回土地條例》以興建更多公營房屋,惟政府「出手」次數不多,有測量界人士分析,由於政府採用相關條例收地,將以該用地當時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金,往往與土地持有人的期望出現分歧,更不排除會遭土地持有人司法覆核,因此政府未有廣泛採用,惟地產建設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梁志堅稱,為解決本港現時公營房屋不足問題,地產商不能太自私,因此對此並不反對;但認為若土地可按現行機制處理,則應以現行機制繼續進行。

梁志堅稱,填海涉及的時間實在太長,認為實施《收回土地條例》的建議並無太大問題,過往發展商亦有將農地改劃成其他用途,不過需時長,認為目前無論要徵收或是合作,同樣無問題。他指,有關建議屬好事,政府當局若願意開門,雙方可以商討,即使有人司法覆核都無辦法,強調香港處於困難時期,地產商不能太自私。對於基建未達而閒置的土地,梁志堅認為政府可與業權人磋商解決方案,務求早日地盡其用;若土地可按現行機制處理,則應以現行機制繼續進行。

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表示,若政府採有關條例收地,若用作興建公營房屋改善民生亦無奈接受,惟強調合理收地價,應為每方呎一千元,才能勉強接受,惟若政府採有關用地作私宅發展,又未有提供合理收購價,不排除會司法覆核。

對於政府多年來使用有關條例的次數不多,泓亮諮詢及評估董事總經理張翹楚分析,若政府向地主就收地議價時,地主往往期望可在收購價分享部分項目落成後的利潤,因此收購價亦較高,惟若政府採用相關條例收地,將以該用地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予地主,價錢往往與地主的期望出現分歧,因此多年來未有廣泛採用。他指,收購的另一問題在於,政府需證明有關用地收購作公共用途,因此政府在收購前,須先講明有關地段的規劃方式,同時用作興建公營房屋的比率。普縉執行董事及企業發展部總監(估值及物業管理)張聖典稱,採用條例容易引起收購價爭議,適合用於大型收購項目內,部分位處較遍遠,本身物業價值較低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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