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董事買賣項目 證監指須謹慎合理
2019-07-05 00:00(星島日報報道)證監會昨日就有關董事在考慮企業收購或出售項目時的操守及責任的聲明,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其顧問,在評估或批准收購或出售某家公司或某項業務時,必須履行其法定及其他法律責任,並以適當及合理水平的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並指知情者及估值師如謀劃利用估值報告,以人為方式支持預設價格估計,便可能涉嫌欺詐上市公司的股東。
證監會稱,雖然法例或聯交所《上市規則》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須就擬進行的收購或出售項目取得獨立的專業估值,但取得專業估值一般是董事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利益而作出的一個明顯及審慎的做法。
該會注意到,在大多沒有取得獨立專業估值的個案中,上市公司在沒有作進一步解釋的情況下,純粹公布代價是經公平磋商後釐定,及已考慮一些含糊其辭的因素(例如目標公司的業務前景及其據稱在業界的領先地位)。這些空泛的陳述往往意味着,上市公司未能向股東提供他們合理期望獲得的關於其業務和事務的所有資料。
證監會認為,有關估值報告沒有為上市公司擬進行的收購項目的評估提供可靠的基準;而董事在批准交易時僅依賴有關估值報告,是非常輕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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