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 定罪刑期一併撤銷

2019-06-2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瀆職而被判囚二十個月,去年雖獲減刑至一年監禁,但仍未能洗脫罪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定罪刑期一併撤銷,又因曾蔭權已服畢刑期,下令不作重審。曾蔭權纏訟五年,終洗去瀆職罪名,惟終院在判詞強調,若非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商議裁決時的不足,上訴方根本無從推翻定罪,又基於重審不符公義要求,終院才決定不作相關命令。

終院在判詞強調,曾蔭權脫罪只因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商議裁決時有不足之處。若陪審團當初裁定曾蔭權貪污和瀆職控罪均成立,原審法官的不足便算是微不足道;若原審法官當初在曾蔭權的貪污控罪無達致裁決後,另就瀆職控罪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絕對可將曾蔭權定罪。

在本案中,控方的指控基礎是曾蔭權向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租用其公司名下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交易屬貪污,干犯「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貪污控罪)。曾蔭權故意隱瞞這些交易,掩飾其貪污罪行,繼續參與行政會議向雄濤廣播發牌的決定,進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瀆職控罪)。

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這個瀆職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有責任申報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A

誠如上訴庭觀察,由於陪審團無法裁定曾蔭權貪污,法庭應避免墮入「陷阱」,假設曾蔭權與黃楚標的關係有違法成分。若控方在撇除貪污控罪後,單單指控曾蔭權未有披露一段看來不正當的關係,要求曾蔭權提供合理辯解釋除疑慮,便幾乎等於將舉證責任本末倒置。

原審法官引導時,僅指示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否蓄意不申報利益,忽視陪審團在無法裁定曾蔭權貪污的前提下,在評估曾蔭權疏忽職守的性質、程度和後果的嚴重性時,應重新考慮曾蔭權不申報的動機、他理應申報的事情和不申報的後果,令陪審團有可能正中上訴庭判詞所指的「陷阱」。

終院亦在判詞批評,控方的指控令人難以理解。例如控方將對曾蔭權瀆職的指控建基於他的貪污控罪上,形同指控曾蔭權無申報自己貪污,令瀆職控罪顯得多餘。另外,控方形容曾蔭權參與行政會議的發牌決定是為「謀取一己私利」,但究竟控方所指的「私利」是貪污所得的利益,還是純粹就退休安居所作的商業交易,甚至其他可能性,則不得而知。

終院指出,即使曾蔭權在發牌決定上偏幫親信,又有證據顯示其妻子向黃楚標公司交租,事情發展引人猜疑,也不代表控方有足夠證據指控曾蔭權瀆職。一個決策者故意不申報利益,也不代表他知道或相信自己有申報義務,並罔顧不申報的風險。正因控方的不足,原審法官更應就貪污和瀆職控罪作分別引導。

上訴庭認為,陪審團在瀆職控罪的裁決顯示他們拒絕接納曾蔭權在電台節目的辯解。終院反駁指,陪審團無法就貪污控罪達成裁決,顯示有陪審員接納曾蔭權的部分辯解,加上控方的指控基礎含糊不清,原審法官的引導又極具針對性,法庭實難以斷言陪審員的思辯過程如何達至上述裁決。在這情況下,原審法官將一個有意識不作申報的決定,等同於一個蓄意不申報甚至隱瞞的決定,是危險的做法。

廉署表示尊重終院裁決,署方將繼續秉持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反貪職責,依法並按既定程序調查每宗貪污案件。律政司亦表示尊重裁決,將詳細研究判詞和主控官報告,又認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二九——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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