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貨幣交易存詐騙 證監關注研監管措施

2019-05-3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比特幣近月再掀炒風,價格不足一個月急升近4成,再次引起監管機構注意。外電引述證監會法規執行部董事魏建新表示,關注首次代幣發行(ICO)及虛擬貨幣交易及出售有關的詐騙行為,正研究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證監會一直將ICO定性為疑帶有「證券」性質,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ICO發行人未取得其許可,不可發行有關的數碼資產。

全球經濟下行壓力加劇,比特幣最近似乎取代傳統避險資產黃金和日圓的功能,其價格由5月中,即特朗普同中國「反面」前夕,從6400美元水平急升至昨日8700美元水平,短時間爆漲約36%。事實上,數碼貨幣價格波動早是常態,證監會亦不斷提醒投資者要留意當中的交易風險,例如流動性不足,定價波動及欠缺透明度。

魏建新就補充,部分數碼貨幣交易所和ICO代幣的架構方式,超出香港證監會的管控範圍。證監會在與合規及法律專家合作探討如何監管加密貨幣實體。

據證監會資料顯示,過去已有投資者向證監會投訴,指他們無法從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開設的帳戶中提取法定貨幣或加密貨幣。部分投訴人指加密貨幣交易所挪用他們的資產或操縱市場,或指交易所平台發生技術故障令他們蒙受重大損失。

針對ICO的發行,證監會曾發稿表示,此類數碼貨幣懷疑涉及「證券」成分,應受到有關證監條例約束,要求ICO發行人未取得其許可下不可發行相關數碼資產。證監會指,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而其發售的數碼代幣有機會以「股份」,「債權證」或「集體投資計畫」性質存在。

舉例說,若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其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證監會強調,上述三項性質皆屬「證券」性質,如ICO所涉及的數碼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早於去年3月,證監會曾叫停Black Cell向香港公眾發行ICO,因關注到其可能曾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證監會發現,Black Cell透過某網站向投資者推銷ICO,過程中亦向投資者表示會利用ICO的所得收益來開發一項流動應用程式,而代幣持有人將有資格贖回股權,證監會認為此舉有機會構成「集體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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