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銷售假劣疫苗 罰款增至3000萬

2019-04-2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促使《疫苗管理法》正式提上議程。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疫苗管理法》草案,銷售假劣疫苗罰款上限提至三千萬,接種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五年。另外接種疫苗出現疫苗相關的異常反應,若不能排除疫苗問題可能性,也都應該納入補償範圍。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二審《疫苗管理法》草案,對假疫苗的生產、銷售、提供虛假數據者處罰更加嚴格,明確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罰款標準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提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審稿進一步細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明確提出實施接種後出現死亡、嚴重殘疾等損害,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種異常反應,也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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