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销售假劣疫苗 罚款增至3000万

2019-04-2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促使《疫苗管理法》正式提上议程。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疫苗管理法》草案,销售假劣疫苗罚款上限提至三千万,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另外接种疫苗出现疫苗相关的异常反应,若不能排除疫苗问题可能性,也都应该纳入补偿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二审《疫苗管理法》草案,对假疫苗的生产、销售、提供虚假数据者处罚更加严格,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提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提出实施接种后出现死亡、严重残疾等损害,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种异常反应,也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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