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殺人罪為前提判刑 法官:嚴重不公平
2019-04-13 00:00
控方認為,相關受爭議段落交代了被告與女友的對話,這些對話記錄可反映被告偕女友離港前的意識狀態,對法官判刑有顯著影響。控方不爭議被告因盜竊罪獲得洗黑錢控罪中所指的「犯罪得益」,但他是先殺害女友才盜竊對方財物的,此點或是加刑因素,法官應以宏觀角度審視整案。
法官彭寶琴反駁,衍生本案「犯罪得益」的是盜竊罪而非謀殺或誤殺罪,即使被告只盜竊女友錢財而無殺害對方,控方仍有充足證據指控他洗黑錢。相反,若被告只謀殺女友而無盜竊女友錢財,控方便毫無指控他洗黑錢的基礎。被告是否在赴台前已有謀殺意圖,並非考慮被告洗黑錢刑期的因素,更遑論加刑。
彭官續指,洗黑錢控罪的入罪條件,是證明被告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告早已承認知悉其處理的是從女友偷過來的財產,控方案情亦從無提及被告為盜竊而殺人,故觸發被告洗黑錢的是其盜竊罪行。
控方其後提出押後案件以索取律政司指示,辯方批評控方貪求第二次機會,強調本案延訟多時,不應再拖延下去。彭官最終決定不展開「紐頓聆訊」,被告可即場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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