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裁判官遭被告入稟 索償170萬 司法史首宗
2019-04-08 00:00
案中被票控的三十四歲尼泊爾籍女被告保安員Thapa Kamala,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輛的士後方過路時,遭對面線另一輛的士撞傷,事後反被票控。她去年一月十一日出席審訊遲到一分鐘,被何官要求交出一百元保釋金。事實上,交通傳票案被告沒有經過拘捕,毋須保釋,若有律師代表抗辯,被告根本毋須親自出庭,女保安不滿何官的「專橫所為」,乃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有關保釋令,由於律政司主動同意撤銷何官的保釋令,故高院法官周家明於上周五頒令把一百元擔保金退還女保安,律政司須承擔覆核訴訟及相關聆訊的全部訟費。
在覆核官司中不戰而勝的女保安Thapa Kamala,在控告裁判官何麗明的入稟狀中指,她在行人疏忽傳票案中聘用代表大律師梁耀祥抗辯,案件於去年一月十日在東區法院開審,翌日何官於早上九時四十二分開審,於中午一時零一分休庭,下令案件在下午兩時半恢復聆訊,至下午兩時三十一分何官發現未見女被告,約一分鐘後女被告現身法庭,案件繼續審訊至下午四時半,何官下令女被告須交出一百元作為擔保金,當時辯方大狀梁耀祥已向何官解釋女被告因如廁、交通意外致行動不便需要枴杖步行,但何官不予理會,更惡意違反《裁判官條例第十八條》,即在沒有任何合法及合理的權限下,命令女被告交出保釋金及每日依時出庭應訊。
女被告認為何官在整個聆訊中,處處針對其代表大狀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包括不適當地不停中斷辯方的提問,對辯方大狀或律師作出羞辱、戲弄及威嚇性的行為,甚至以恥笑的語氣對待其辯護大狀。
入稟狀續指,辯方大狀一度向何官展示相關法例及過往的案例,提醒何官的保釋金命令屬不合法,毫無法律依據,她無權作出有關命令,但何官明知超越法例所賦予的權限,仍「依然故我」,不肯推翻擔保令,顯見何官的行為是惡意及沒有合理理據,令致女被告蒙受感情傷害及損失,乃入稟向何官追討賠償,包括每天要出庭應訊而喪失自由,因交通意外致遍體鱗傷骨折疼痛,卻要每日在氣溫寒冷的法庭內面對整日的審訊,加劇她的傷勢痛楚。
此外,女被告每天往返東區法院所花上交通費二十九元,以及不少於三十元的午膳費,另要申請司法覆核訟費五千元,以及要呈上最新的醫生檢驗報告費用二千六百元,以及針對何官罔顧蓄意行為的懲罰性賠償一百萬元,合共一百七十萬零八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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