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告紅酒代理商侵知識權
2019-01-16 00:00
原告昨在高院透過代表資深大狀譚允芝表示,兩個商標設計上非常接近,相信紅酒代理商是因為原告商品的品質和名氣,才使用可疑商標混淆消費者。
原告分別是持有LV商標的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及其母公司LVMH Moe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A;被告是沙路威法國紅酒有限公司和董事黃守迎,沙路威公司是涉案紅酒港澳地區的批發商。
原告於〇八年發現本港餐廳提供「XLV」紅酒,追查下揭發其供應商為被告公司,遂興訟索償。
代表原告方的資深大律師譚允芝指酒瓶上「XLV」商標跟「LV」商標設計接近,兩者均使用ITALIC字體,部分字母重疊,但「XLV」商標根據葡萄的不同的原產地,會有顏色分別。原告強調,根據法例只要兩個商標在視覺、發音、或概念上其中一項相同或類似,侵權指控亦會成立。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九〇〇——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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