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議員無故缺席或違宣誓例
2019-01-10 00:00
《國歌條例草案》訂明,奏唱國歌時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的人,應當肅立和舉止莊重,以及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而草案於附表三列出九個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特首、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譚惠珠前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在宣誓儀式前加入奏國歌環節是非常合適的安排,「因為公職人員會使用《基本法》賦予的公權,亦要擁護《基本法》及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增設奏國歌環節可展示有誠意維護國家尊嚴。
譚惠珠指,內地《國歌法》訂明各級人大、政協會議須奏國歌,香港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時須參考內地做法,故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唱國歌是合理做法,不存在「政治施壓」。她強調,奏國歌環節是議員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議員必須在場,「如果有議員臨場離開(會議廳),或噓國歌,有可能同時觸犯了《國歌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又認為政府及立法會應事前向候任議員清楚說明奏國歌是宣誓儀式一部分,「綵排時要講清楚,減少爭拗,其實《國歌法》要求非常簡單,只須肅立過幾分鐘……不是叫你一手撐在地下,兩隻腳向着天。」
社會對《國歌法》定義有不同理解,並拋出不同「情境題」,例如議員在奏國歌時離席,會否墮入法網?譚惠珠說難以一概而論,視乎該議員有何意圖,若有議員奏國歌時「拉隊」離場,則表示不尊重宣誓儀式,有可能被質疑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涉嫌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最終要由負責監誓的立法會主席及法庭判斷,「但如果他頭暈、生病,當然是另一個情況。」
對於有議員質疑「貶損」、「侮辱」定義不清晰,譚惠珠指,現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列明任何人不得以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玷污是甚麼意思呢?就要看事實,當時的行為可看出是否有意圖,例如噓國歌當然不可以。」至於若大批球迷在球賽噓國歌,執法會否有困難,譚惠珠指,「(警察)可以捉到邊個告邊個,或犯法行為特別明顯,或有領導性地位,比較容易捉到。」
譚惠珠說,《國歌法》並非用法律規範市民表達對國家情感,但最低限度可防止有人破壞奏唱國歌場合的莊嚴,以及不影響其他誠心尊重國歌的人。她又贊成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在音樂堂教好natural,橫掂都教唱歌,點解唔教唱國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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