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任何理由都可不移交逃犯 订下法律基础予台方处理杀人案

2019-05-07 17:30

李家超(左)指任何理由都可不移交逃犯。
李家超(左)指任何理由都可不移交逃犯。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下午4时举行记者会,回应社会对《逃犯条例》的意见。李家超强调,行政长官作为最后把关,完全有权「唔开门」,例如不移交逃犯给社会现象混乱的国家。即使法庭裁定需要移交,行政长官考虑过律政司意见后,仍可决定不移交。

李家超表示,因现时未有长期协议,不处理的权力其实更大。本港可基于任何理由,不限于疑犯是否中国公民。李又指,某地区设有刑法追诉,在大陆法系国家,罪行最高刑罚不超过5年的话,例如现时是2019年1月1日,罪行在2014年1月1日前发生便不会追诉。

李家超又引述国际律师协会2018年一个法律小组的研究报告,反驳香港处理在本港以外地方所发生的罪行。报告指出,若扩大司法管辖权属地原则,将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素质参差,疑犯不能真正接受法律制裁,曾有例子是证据素质太差,无罪释放。另外报告也指出,针对外国国民有可能被不当检控,因有关罪行所收证据未必正确。

被问到若只处理台湾杀人案,参考外国个别个案移交的做法,追溯力只限今次案件会否比较容易处理,而不需考虑堵塞制度漏洞的目标。李回应指,香港目前没有法律基础要求台方提供所需法律协助,而且有关人士不同意也不能做,现时台方希望香港提供法律协助。

被问到台方不同意现时港府提出的修订,若最终不能通过修例而无法处理台湾杀人案,保安局会否道歉或引咎辞职。李家超强调此并非鸵鸟政策,已考虑到将来也有可能发生类似案件;又指移交需要双方同意,已收到台方发出通缉书,将努力与台方协商。

李补充,即使有西方国家或地区如台湾仍有死刑,修例及联合国决议也清楚列明,逃犯移交过去后不会被判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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