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乡原居民入禀覆核丁屋政策遭驳回 官指未证明有丁权建屋
2019-04-26 16:08
继高等法院裁定新界原居民有权申建丁屋,元朗十八乡男居民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现时丁屋政策剥夺新界原有乡村原居民权益,要求法庭裁定原有乡村原居民同享丁权。法官今午以书面驳回申请,并指申请人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有乡村原居民申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法官周家明指,《基本法》第40条所保护的,是可以追溯至1898年中、英两国签署《新界租约》时或以前、新界原居民享有的合法传统权益,并于《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时仍然存在及执行的权益,这亦是新界乡议局在丁权覆核案所持的观点。
周官指出,「认可乡村」的界定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时已存在于丁屋政策中,申请人却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有乡村原居民在同一时间都有资格申建丁屋,申请人指称的权益不受《基本法》第40条保护。周官并无颁发讼费令。
申请人为家住元朗旧墟的谭玮锋,建议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陈松青。无律师代表的谭认为,地政总署将新界原居民分为原有乡村和认可乡村,但只允许认可乡村男原居民申建丁屋,是以行政手段剥夺新界原有乡村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可一生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最多3层高、每层面积700尺的小型屋宇自住。
法庭记: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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