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视法庭】大状强调黄之锋非扮演领导角色 官押后颁布裁决

2019-04-03 13:26

律政司反驳黄之锋有份鼓动阻碍执达主任清场。刘晓曦摄/资料图片
律政司反驳黄之锋有份鼓动阻碍执达主任清场。刘晓曦摄/资料图片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于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在旺角阻碍执达主任清场,事后在高等法院原讼庭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立,判囚3个月。黄之锋今早向高院上诉庭申请刑期上诉,其大律师强调黄之锋并非扮演领导角色,法庭不应因为他活跃于社运而重判他,合适刑期应为缓刑或短期监禁。律政司反驳指,黄之锋有份鼓动示威者情绪,妨碍执达主任移除障碍物,法庭应予以较重刑罚。法官听罢陈辞,押后颁布裁决。

黄之锋入狱6日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今早由资深大律师骆应淦代表出庭。骆应淦指,原审法官形容黄之锋以扩音器「挑战」执达主任,但挑战一词并无明确定义,黄之锋其实只是想确认执达主任身份。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指,身穿制服、手持法庭命令的执达主任明显要到场执行法庭指令清场,但逗留现场的群众仍向执达主任质问「人是否障碍物」。骆应淦承认黄之锋当时未必需要「开咪」,但黄之锋妨碍清场的行为并非最坏的案例。他或非真心愿意公开提出此质疑,而只是想「顺应民意」。

骆应淦续指,黄之锋在示威中角色较显著,不代表他积极妨碍清场,法庭不能因他社运人士的身份而惩罚他。另外,黄之锋被捕时年仅18岁,法庭应参照终审法院案例,改判黄之锋缓刑,或减刑至让他即时获释。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指,黄之锋「开咪」激动现场群众情绪,令现场对立气氛更紧张,幸好未酿成暴力冲突。即使黄之锋并非策划者,他确有份妨碍执达主任清场,影响现场群众情绪,无可避免要接受较重刑罚。

至于年龄,陈政龙指律政司完全认同黄之锋犯案时的年纪是相关考虑因素,但在刑事藐视法庭案件中,主审法官有酌情权决定就此因素赋予多少比重。若非判刑明显过重,上诉庭不应干预。法官潘兆初质疑,原审法官并无就此点赋予任何比重,亦无解释原因。陈政龙承认原审法官在判词中对此只字不提,但他必然已在宣判前听取大律师就此方面的陈辞。

法庭记者:黄梓生、刘晓曦

建立时间:11:27
更新时间: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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