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税局追讨罚款 南太电子顾明均上诉得直

2018-11-23 13:58

有「电子大王」之称的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资料图片
有「电子大王」之称的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资料图片

有「电子大王」之称的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被指向税局汇报子公司南太商社的应税收益时「报细数」,他连同南太商社一名日籍董事,被追收1996年至2000年4个财政年度共1800万元罚款。税局于去年再度评税,评定2人在该4个财政年度的应缴税项增至2136万元。2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法官今早颁布判词,裁定税局不能引用《税务条例》向公司董事追讨罚款,顾明均与日籍董事上诉得直。法官未有就后续处理方式作进一步命令。

南太商社早年被指欠税,2008年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又被驳回,但因公司的主要资产早已抵押予母公司,剩馀资产不足抵债,税局无法追讨欠税。税局3年后转以《税务条例》第82A条,向顾明均及Murakami Tadao追讨。根据条文,任何人代本人或代他人报税时提供错误资料,税局可发通知向该人追税。

顾明均与Murakami曾于2011年入禀申请司法覆核,但法官认为2人应以其他方式上诉,遂驳回申请。2人再向税局上诉,但因他们应缴税项随年日增加,不但上诉被驳回,反被要求多缴付336万元税项。

法官认为,《税务条例》第82A条并无规定代公司报税的董事、经理或书记,需对公司可能面对税局的行政处罚负上责任。税局按第51条向公司徵税,签署报税文件的应被视为公司一方,而非任何一位董事,故税局不能以此条文向个别董事追税。

法庭记者:黄梓生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