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劫犯上吊】陪审团一致裁定死于自杀 官令誊本交警方律政司研是否涉刑罪
2018-11-05 16:20
高伟雄裁判官引导陪审团时指出,陪审团作出任何死因裁断都必需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肯定。根据研讯中证词和证物,其中验尸报告中显示死者曾服用冰毒,黄官向陪审团提供2项裁断选择,分别是「死于自杀」和「在精神紊乱下杀死自己」。
高官又引用法医潘医生的供词,指致命伤势无疑是颈上勒痕。高官强调庭上没实测证据显示死者确实从地下羁留室偷取「LAN」线,闭路电视仅显示死者曾拉扯「LAN」线和羁留室地下曾有「LAN」线出现;亦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死者真正死亡时间,皆因死者在去年5月11日上午9时半被发现时已悬在铁闸上。
高官欢迎陪审团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预防同类案件再次发生,建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改善《警察通例》上字眼、对警员推行有关「防自杀花洒头」的教育、改善「电子巡仓拍卡」系统等等。
倘若陪审团不接纳证供,不能肯定死因并判定死亡来由不明,可裁断死者「死因存疑」。
去年5月11日奸劫犯林永春被捕翌日在秀茂坪警署3号羁留仓内上吊身亡。陪审团退庭商议后,一致裁断林永春死于自杀。陪审团一共提供共11项建议。
(1)在不会拍摄到羁留仓内厕所的前提下,均在羁留仓和临时羁留仓上安装闭路电视。
(2)提升和接纳更高科技包括全面安装高解象度和可录音的闭路电视镜头、使用x光探测仪在搜查之用、为羁留人士戴无智能手带以检视其生命迹象、资讯科技部门如遇羁留设施内电脑断线故障需立即警示相关警署。
(3)在流水簿上每页加上「不可伪造」警示,并明列刑罚。并加上签署栏目和编号栏目。
(4)在现有巡查基础上,流水簿纪录需要被警方内部第三方小组定期抽查。
(5)在每一更警员内需有最少一名警务人员曾接受急救训练,能为病人提供初步急救。
(6)警方须设立一个全新部门定期巡查各警署内保安系统,并定期汇报保安措施和作出跟进。部门亦要负责相关的行政,采购,工程,维修和支援服务。
(7) 警方使用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所含的采购书中要表明安装和装修技工需曾接受良好训练和拥有一定的产品知识。技工也要向警员提供产品使用课程,和产品使用手册。
(8)法证科警员重组案情时应有曾在案发现场出现的警员陪同。
(9)更正《警察通例》中内容,包括仔细列出可进行羁留搜查时的条件,等级和时间;亦需详述字眼定义,例如值日官要「一句钟巡一次」改为「至少一句钟内巡一次」。
(10)建筑署须引入和统一防止自杀设施的标准,例如在各羁留室内安装防撞墙,以免犯人自残。
(11)改善电子巡查系统,以生物特徵识别替代现有拍卡系统,以杜绝警员擅离职守或代同袍拍卡的现象。
法庭记者:萧文轩
建立时间:10:49
更新时间: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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