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屋苑15万合约予拥有公司 3名前管理公司员工被判缓刑
2018-10-16 19:30
3名私人屋苑管理公司前雇员本年初被廉政公署起诉,指她们涉嫌欺诈,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将屋苑会所约15万元的活动制作合约批予一间她们拥有的公司,没有披露其在该公司的财务利益,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3名被告诈骗罪名成立,违反诚信, 第一被告判处缓刑18个月,而另外两名被告均判处缓刑12个月。
求情时,辩方表示第一被告41岁胡嘉敏,是夏利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夏利文)前助理会所经理,父母双亡,育有两子。在案件发生后失业并靠储蓄生活,丈夫则从事收入不稳的运输业。在被告亲自撰写的求情信中表示自己为家庭支柱,犯案是因为愚蠢,感到后悔。另外亦呈上两名儿子的求情信,二人均有身体健康问题,故需要妈妈的照顾。 而其他求情信内容主要为表扬被告乐于助人和努力工作的性格, 故望判较轻的刑罚例如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
第二被告30岁张家丽及第三被告29岁雷轩雯,同为夏利文前高级会所助理, 求情时均表示性格单纯、努力工作和不贪心,而且一直进修至大学毕业程度。 特别是第二被告育有一岁的子女, 第三被告则计划组织家庭,同样希望轻判。
暂委裁判官林子康经过考虑后,认为控罪严重,违反诚信,理应判处即时监禁。但是三位被告有良好背景,「唔知佢哋为咩犯事」,认为可以多给三名被告一次机会,接纳此为单一事件。而且在被告的求情文件中,充分了解到他们的家庭状况,只是一时想歪了才做错事,三人都愿意吸取教训。 因此就第一项控罪,判以第一被告6个月监禁,以18个月缓刑执行。另外,第二第三被告则判以4个月监禁以12个月缓刑执行。就第二项控罪,第一被告被判处两个月监禁以18个月缓刑执行。
法庭记者:陈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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