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2018-08-19 12:24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9日在官网,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机构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通知,全文共19条,指出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根据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至于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另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享受下列便利,包括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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