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保障争议 局长逐点KO拆解

2018-05-27 16:25

「同股不同权」自今年4月30日开始,小米集团成为首间向港交所(388)申请者,有望在港上市。不过坊间仍然有一些市场人士,关注新制度下保障投资者的措施是否足够,又质疑香港目前欠缺集体诉讼机制,「同股不同权」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因此而未获得足够的保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刘怡翔逐点KO拆解,为公众释疑,足以证明政府和监管机构,在改革上市制度的同时,十分重视保障投资者。

刘怡翔表示投票权是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在一般公司的架构下,股东的投票权与持股量是一致的。然而,有不少新经济公司因为早期多次集资冲淡其持股量而选择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上市,让创办人和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与其持股量不成比例的投票权。

而香港保障投资者的措施包括多项,例如规定只有新的申请人才可以以「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上市,发行人在上市后不得提高已发行的不同投票权的比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公司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上市时以及上市后留任公司董事; 不同投票权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等。

至于集体诉讼机制问题,在联交所就上市制度的两轮谘询中,只有少数的回应认为集体诉讼机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先决条件。反而有部分市场人士更担心,一旦实行集体诉讼机制,就琐碎个案进行诉讼的机会会较大。不过刘怡翔指出,即使在美国,大多数集体诉讼是关乎披露,而不是不同投票权架构下可能发生的滥用控制权问题。刘怡翔表示,现行机制下,香港的法庭已经有充分的酌情权,因应案件处境的具体情况。法庭可以透过「代表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权益的法律程序。「代表的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须通过「权益相同、苦况相同以及补救对所有原告人皆有利」这项三重验证。法庭亦有权应原告人的申请,委任一名被告人作为其他被起诉的被告人的代表。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对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约束力。

另外有市场人士认为,香港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应该设立有时限的「日落条款」,但刘引指美国及英国目前并没有强制设立「日落条款」。在香港,我们虽然没有设立有时限的「日落条款」,但这并不代表不同投票权会无限期存在。如果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故、不再为董事、无行为能力或已转移其不同投票权股份,其不同投票权就必须终止,这就是由事件触发的自然的「日落条款」。

对于有投资者担心,倘若「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被纳入主要的股票指数,近年兴起的被动基金,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ETF),都会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买入这些公司的股票。

刘表示,各大指数公司已经就这个议题进行市场谘询,并得出不同结论。标普公司表示「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不会被纳入包括标普500在内的几个主要指数,富时指数表示至少5%投票权由公众股东持有的公司才会被考虑列入指数,而MSCI明晟则考虑把「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在指数中的比重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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