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扩乱伦罪至领养父母 张达明:法律上同亲生仔无分别

2018-05-16 17:39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今发表最后一份谘询文件,内容涵盖乱伦、露体、窥探等杂项性罪行,当中包括乱伦罪应否扩大涵盖范围至领养父母。谘询为期3个月至8月15日。

谘询文件建议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并扩大涵盖范围至伯父或伯母,舅父或舅母等亲戚,亦就该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谘询公众。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表示,有关建议为法律上的重大改变,故希望聆听社会意见,再考虑应否修例。

至于为何谘询不涵盖同没有血缘关系的寄养父母,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领养父母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及认可,责任与亲生父母接近同等,「在法律上跟亲生仔无分别」,相反寄养家庭不会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法律责任较不清晰,如:家长外游时,把子女交托至他人家中居住数天亦可称为寄养。

张达明补充指,现时已有法例保障青少年及儿童,如:与十六岁以上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乱伦罪适用任何年纪,故扩大涵盖范围时须谨慎考虑。

是次谘询文件亦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把未经同意下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以达成性目的之行为刑事化。张达明指,该建议针对当事人合理期望不被监视的情况,假设当事人的家中被人安置偷录装置,拍摄其私人部位,该情况或触犯建议的新订罪;但若该装置的安置原意为防盗之用,并非用作达成性的目的,则不会触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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