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扩乱伦罪至领养父母 张达明:法律上同亲生仔无分别
2018-05-16 17:39
谘询文件建议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并扩大涵盖范围至伯父或伯母,舅父或舅母等亲戚,亦就该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谘询公众。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表示,有关建议为法律上的重大改变,故希望聆听社会意见,再考虑应否修例。
至于为何谘询不涵盖同没有血缘关系的寄养父母,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表示领养父母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及认可,责任与亲生父母接近同等,「在法律上跟亲生仔无分别」,相反寄养家庭不会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法律责任较不清晰,如:家长外游时,把子女交托至他人家中居住数天亦可称为寄养。
张达明补充指,现时已有法例保障青少年及儿童,如:与十六岁以上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乱伦罪适用任何年纪,故扩大涵盖范围时须谨慎考虑。
是次谘询文件亦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把未经同意下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以达成性目的之行为刑事化。张达明指,该建议针对当事人合理期望不被监视的情况,假设当事人的家中被人安置偷录装置,拍摄其私人部位,该情况或触犯建议的新订罪;但若该装置的安置原意为防盗之用,并非用作达成性的目的,则不会触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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