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罪成还柙候判 吴文远:绝不认同法官事实裁决

2018-05-11 11:47

吴文远。
吴文远。

社民连主席吴文远,涉嫌于2016年透过电台节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披露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为廉政公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遭廉署控其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案件今于东区法院进行裁决,吴经审讯后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郑念慈裁判官认为被告的披露是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与公众利益无关,故不构成合理辩解。案件押后至5月28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期间吴须还柙。吴步入犯人栏前向公众席表示:「哈哈哈!绝对不认同法官的事实裁决」。

裁判官最后引述相同控罪被判囚4个月的案例,指该案中事主原谅了被告故减刑1个月,而此案同样应以4个月监禁处理。郑官责斥被告毫无悔意,但故且应辩方要求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惟即使报告内容正面亦不代表会采取此方式。

郑念慈裁判官认为被告的披露与公众利益无关,故不构成合理辩解。裁判官解释,涉案条例是用以确保执法机关能有效作出调查、受查人士不会匿藏资产或毁灭证据,以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声誉。郑官接纳辩方石书铭大律师所指,保障公众利益可以是其中一个合理辩解,但须考量涉及的公众利益的轻重。惟郑官认为「保障公众利益」此合理辩解不符合此案的控罪元素,因为被告的披露目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有关知明名度的一点,裁判官引述吴当日如何图文并茂地于社交媒体上载发文「早几日有成千个人提醒小弟话我知名度低,系时候自己推下自己个page」,指不接纳吴辩称只是在嘲讽。郑官认定吴在与传媒访问期间的披露重点为他自身做了甚么、他知道廉署立案调查、他录了口供等,而绝非顾及公众利益。郑官又指出,廉署人员已经3度提醒吴不能披露相关资料,而吴声称忘记有否被提醒的说法不著不实,并指肯定被告明白不能作出披露。

石大律师求情时指,被告初犯,并不如其他案件般预先通知受查人、令对方能逃离调查或免予刑事责任。大状又指此案不涉及金钱上的利益,而提高知名度是政治人物的必经之路(path of the course),故冀望裁判官考虑以罚款或社会服务令方式处理。

石大律师作进一步求情时称,上述案件的严重性比此案高,又提出另一个求情要点,指根据法例,若吴被判囚超过3个月,在5年内不能参选立法会。他续称案件不涉及恶意抹黑。

社民连成员于庭外接受传媒访问,梁国雄长毛引述其他判处社服令等较轻的案例,称认为裁判官今提出的量刑起点过重。

40岁的吴文远被指于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间,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有人涉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明的罪行作调查,经Facebook披露冯程淑仪是廉署调查目标,又透过包括港台在内的媒体,以及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披露他会以投诉人身份录口供。

法庭记者:郭止晅

建立时间:0904
更新时间:1147

吴文远。
吴文远。

關鍵字

最新回应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