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尸案】小草解释潜逃台湾 首被告威胁识警方高层「UNCLE」
2018-04-16 15:53
小草表示,她在17岁时䮕学,及后一直在咖啡厅工作,因为和家人争执才离家到男友家居住,后来搬到DAN6居住,「阿T」称二人为朋友,故聘请她为秘书、付她8千元薪资,而且免却她缴付单位的房租,但如辩方所指,她现在已清楚知道「二人为朋友」并不是「阿T」如此对待她的原因。
她又指,她跟3名被告潜逃到台湾的唯一原因是首被告威胁她称自己任警方高层的「UNCLE」会将所有责任推卸在她身上,而引致她在台湾偷偷致电男友,及希望回港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听说「阿豪」会卖了或杀了她,而是「觉得佢哋迟早都会咁做」。
小草遂哭诉自己在香港机场或台湾时一直未有机会逃走。次被告的代表律师指出,「阿豪」曾在香港机场的星巴克咖啡厅对她说「其实我都觉得你唔应该去台湾,你应该趁机逃走」、「我反对你同我地去台湾,但我知阿T嘅为人,我都冇辨法」,小草则哭著指「佢都冇咁样讲过!」
辩方律师指出,小草在给予警方的首份口供中曾称是「阿T」将哥罗芳倒在黑色内裤上,但在另一份口供中,当警员向她覆述上述句子时,她只回应称最后一次看见该内裤时是在阁楼洗手间的洗手盆旁,却没有指出自己说错了,而是在去年录取最后一份口供时才澄清是「阿豪」将哥罗芳倒在内裤上。
小草透露首被告「阿豪」曾著她别报警,「佢话我要坐十年廿年」,大状续问她,首被告当时是否指她会就严重的指控而坐牢一段长时间,她表示正确。
小草下午作供时,次被告的辩方大状一直质疑她,为何于向警方录取的第3次口供中才更改说法称是「阿豪」而非「阿T」倒哥罗芳在黑色内裤上,大状又指是该名录取口供的警员著小草这样更改说法。她于庭上回应期间称:「唔系啊,系刘锡豪倒伽」、「因为嗰阵真系好乱,好多嘢都系过咗好耐先谂返起。」
小草指她在休庭用膳期间一直有与一名警员谈天,大状指出审讯期间有要求她不能与警员单独相处或谈天,法官表示没有下过有关命令。
小草确认在四人的相处中,「阿T」及「阿K」两人独处的时间比其他人为多,而在至少两次「阿T」和「阿K」谈及杀害或埋葬死者时,「阿豪」均不在场。但她声称只知道「阿豪」在案发后飞到了其他地,但不清楚他到了新加坡参加国际舞蹈比赛。
被告依次为28岁曾祥欣「阿T」、23岁刘锡豪「阿豪」及25岁张善恒「阿K」,3人同否认一项谋杀罪。3名被告均报称无业,同被控于2016年3月4日在荃湾灰窰角街DAN6、9楼一单位内谋杀28岁男子张万里。根据控辩双方的同意事项,3人承认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
法庭记者:郭止晅
建立日期:13:30
更新日期: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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