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券涉违反《商品例》投诉倍增 餐饮零售最多

2018-04-11 15:25

立法会议员刘国勋,就现金券使用期限,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提问,形容现金购买等值现金券等同预缴式消费,但有市民指出,现金券设定使用期限的做法并不合理,曾忘记现金券设有使用期限遭有关商户以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询问政府会否考虑设定现金券使用期限施加限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书面答覆表示,《商品说明条例》规定商户不可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产品资料,或在接受付款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或合理时间内供应产品,否则即属违法。
自2015年至2017年,海关共接获157宗有关现金券涉嫌违反《条例》的投诉,2015年43宗、2016年35宗、2017年79宗。就行业而言,与餐饮或饮食业及一般零售店相关的投诉较多;投诉主要涉及虚假商品说明或不当地接受付款。
消委会同期亦就现金券共收到539宗投诉。就行业而言,与食品及饮品以及超级市场相关的投诉较多;投诉主要涉及未能使用已过期的现金券或因店铺结业而未能使用现金券。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预缴式消费可为消费者及商户带来便利,但消费者也会面对一定风险。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现金券时,除了考虑商户提供的优惠,亦应同时考虑有关条款与细则(例如商户设定的使用限期),并审慎考虑自己的需要。消费者如认为个别合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影响其权益,而与商户协商不果,可向消委会投诉、诉诸调解或徵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如有消费者认为商户违反《条例》,可向海关举报,海关会跟进调查。海关会继续积极执行《条例》,从不同层面打击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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