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黄浩铭阻碍执达主任囚4月 提上诉遭驳回

2018-03-23 13:31

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于占旺期间阻碍执达主任清场,因而被判刑事藐视法庭罪罪成,被判囚四个半月,在柙期间就定罪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书面判词,驳回其上诉申请。
上诉庭指香港是一个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履行法庭命令,是代表法庭在外执行司法工作,受法律全面保护,不会受到与讼各方的阻碍或干扰,故受法庭命令约束的一方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履行职责,即属刑事藐视法庭,不需要证明该入有干扰司法的特定意图。
上诉庭又指,本案有特别充分理由裁定不需要证明干犯者有干扰司法的特定意图,因上诉人是受到禁制令约束的一方,但仍做出违反禁制令的行为。
另外,禁制令获传媒广泛报道,其对象是非法占据九龙几条主要公路大范围的各路段颇长时间的占领人士,他们行为对正常车辆往返造成严重阻碍及干扰,大大影响他人生计,并对普罗大众造成重大不便和滋扰。该禁制令目的是要马上恢复受影响公路的正常车辆交通,清除由此引起的公众滋扰,以待法庭就双方纠纷作最终的决定,而法庭程序可能仍需时日完成。故占领者及时全面遵守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是符合普罗大众及法庭本身的重大实质利益。
上诉庭指上诉人违反禁制令,严重地破坏禁制令根本目的、削弱公众对禁制令能否获有效执行的信心、减少公众对禁制令作为一项法庭命令的尊重、以及违抗执行禁制令的执达主任之权威。上诉人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整体法院的司法工作,而且对法治构成侮辱,他的行为明显应处以惩罚性的制裁。
而需要执达主任参与执行禁制令,是因为本案出现了一个实在而重大的风险,显示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对法庭权威的尊重及法治本身会被严重损害。显然易见,若执达主任没有参与的话,要执行禁制令如非不可能,也会非常困难。
传媒广泛的报道,相信上诉人定必了解委任执达主任原因,他知道行为违反禁制令,也知道此举已干扰了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这些都证明他故意及明知地违反禁制令,实际上等同有干扰司法的特定意图。

社民连梁国雄认为判决不公正,认为此判决或有机会令同案的黄之锋上诉失败,须完成他三个月监禁,故希望可获批法援继续上诉。梁又表示为将来受害的人、为政府滥用司法程序或间接向法庭取禁制令,会继续司法抗争。
黄之锋对判决感失望,认为太严苛,又质疑终审法院采纳公民抗命作量刑考虑,看似不适用于刑事藐视法庭案的上诉。黄透露保释至今仍未获批法援,对于未来数月的上诉亦不乐观。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09:36
更新时间: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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