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黄之锋获批保释 黄浩铭须继续服刑

2018-01-23 16:54

黄之锋早前被判3个月。
黄之锋早前被判3个月。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早前,分别就占领旺角期间,阻碍执达主任等清场认罪及裁定罪成,分别判囚3个月和4个半月。黄之锋及黄浩铭今向上诉庭申请保释等候上诉,二人身穿黑色上衣,面露笑容,并于犯人栏内与公众席上的支持者挥手。而上诉庭拒绝黄浩铭的保释,指看不到黄浩铭的上诉理据有可争议之处。另外,上诉庭批准黄之锋的保释,指就他的年龄方面有可争议之处,加上他有很强的本地连系,且需要时间申请法援,故批准申请。
黄之锋的保释条件为1万元现金、不准离开香港、交出旅游证件、每周须到警署报告、居住在报称地址、若更改地址须在48小时内向香港仔警署报告。
黄浩铭步入囚室前拍手及向公众席谓:「雨伞运动无罪,我要真普选。」另外,在囚车进岀位置,有支持者高举「释放政治犯」及「毋惧威权时代 反对政治迫害」的标语。
原讼庭法官指,没有司法权处理黄之锋及黄浩铭保释,而拒绝了有关申请。案件今日才由两位上诉庭法官处理,黄之锋保释申请上诉刑期,而黄浩铭则保释申请上诉定罪。
首席法官张举能甫开庭就表示,今次保释申请可以让传媒报道,他指案件是民事性质,不受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P影响。
黄之锋刑期上诉的理由有三点,包括1. 法官错误指他当日有领导角色及对清场行动有很深入的参与;2. 法官判刑时没有考虑他的年龄;3. 法官判刑时没有将本案与「公民广场」案同期执行。
律政司一方认为,原审法官就黄之锋年龄问题有提出过考虑,法官也在判词中指出,唯一合适的判刑是监禁,故不认同此上诉理据。首席法官张举能表示,留意到黄之锋认罪,判监3个月,但较不认罪的成年人黄浩铭判刑仅少三分一,但二人也是在清场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认为原审法官未就黄之锋的年龄及参与度一并考虑,给予额外的判刑折扣。

黄之锋早前被判3个月。
黄之锋早前被判3个月。

至于黄浩铭定罪上诉的理由,原审法官被指错误引用「意图」的定义,上诉人于事件中即使阻碍清场,但非有藐视法庭的意图,另外,黄欲离开现场,惟不成功,认为警方在没有最后警告便将他们拘捕。
岑敖晖则在开庭前,带领团队在庭外高叫口号「政治检控、滥用法庭、公民抗命、无畏无惧」,并希望完庭后能带著两位亲密战友黄之锋及黄浩铭一起会见传媒。
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估计为时1小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及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共同处理。
37名人士,于14年占领旺角期间,违反法庭发出的禁制令。其中16名人士认罪或被裁定罪成,而黄之锋和黄浩铭被判囚及须即时服刑。


法庭记者:徐晓伊 潘琪慧 陈咏诗 刘晓曦

建立时间:1004
更新时间: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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