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于2013年曾向电讯商调低牌照费,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不满减幅,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控告通讯局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要求推翻通讯局的决定及考虑进一步减免牌费,惟有关司法覆核被拒。原告不服决定提出上诉仍被拒,及后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颁下判词,5名法官一致裁定原告上诉得直,推翻早前的判决,并宣告局方在拟定该决定时犯了法律上的错误。
终院法官认为,局方根据《电讯条例》徵收的牌照费用不可包括任何利润,局方无权对该牌照容许进行的活动徵收实质上爲税收的「费用」;又认为根据《营运基金条例》而设立的营运基金之目的,旨在将营运基金产生的收入用作基金本身的资金用途,其目的非将基金所产生之利润不属可供转拨政府一般收入的「可供派发的利润」。
判词指,原告一方质疑局方在厘定牌照收费时,将名义税收和股息列入预算内,以致该预算收入超过法定的目标收益,犯上了法律上的错误。而终院认为局方确实有将名义税收和股息列入预算内,以制造可供转拨政府一般收入的盈馀;该盈馀并非偶然出现。因此终院裁定原告上诉得直,并宣布局方在拟定有关决定时错误地理解《电讯条例》及《营运基金条例》。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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