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内地买家于2014年12月,以逾4500万港元买入西环维港峰的单位,于前年1月完成交易后,委托律师行递交印花税现金回赠申请书,惟律师行未有于限期前提交,最终卖家拒绝支付回赠,两位内地买家遂入禀高院,向律师行索偿逾544万元。
原告为杜广娣及禇晨,被告则为王东升,锺金荣律师事务所。入禀状指,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初步买卖合约,斥资约4540万元购入维港峰住宅单位。于翌年1月,原告交代被告处理退还印花税,并在2月,再要求被告跟进现金回赠事宜,直至3月,被告仍未有按时办理手续及联络原告 。至3月13日,被告才代为提交现金回赠申请书,惟表格迟交,卖家拒绝退还回赠。被告其后于同年9月29日与原告会面时承认在事件中疏忽,原告现入禀要求被告赔偿该笔544万元款项。
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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