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会中山办事处主任潘志辉,被指于2010年2月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声明,未有申报在香港电台任散工两日的1440元收入,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传票罪成,被判罚款3700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诉,上诉聆讯今在高院进行。法庭听取陈词后,裁定潘上诉得直,搁置其定罪及刑罚,并笑言批准其「一次性、非固定」的讼费申请。
上诉人潘志辉的代表律师指,本案主要争拗在于潘当日是否作出虚假陈述,以及他是否明知而作出
虚假的陈述。律师强调港台的散工非固定工作,潘只是在未有正职时于2009年11月做了两天散工,其后12月已找到工联会的工作,他没打算会继续做散工,亦不期望会继续有该收入。潘也不知道涉案的一次性收入于翌年1月被存入其户口;又指申请表格上要求填写的是现时之收入,该11月的工作应不须申报,故潘并非明知而作出虚假声明。
法官裁决时指出,案中房署表格中所关注的明显是申请人的每月入息,而非某一个月的收入。法官认为涉案的1440元收入是一次性非固定收入,不属每月收入,协助潘填表的房署职员之证供亦显示非固定收入不是要申报的范围,因此那是11月或是1月的收入于本案亦已无甚影响,并指出没申报该收入不属作出虚假声陈述;而本案中既无证据指潘已作出虚假陈述,更遑论他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为之。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7:04
更新时间: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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