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外籍男女涉嫌从事非法劳工,先后在沙田及屯门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分别被判监禁13至15个月不等。
4名被告分别来自巴基斯坦、印度和印尼,年龄介乎31至46岁,他们均持有「行街纸」,及后证实为免遣返声请人士。4人被捕时分别从事搬运及洗碗工作。
他们分别于上周五及周六,在沙田及屯门裁判法院被控以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分别被判监禁13至15个月不等。
案件中,有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同被捕,其中3人涉案雇主的案件仍在调查,另1名涉案雇主的案件亦在等候法庭审理中。
根据《入境条例》,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15个月作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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