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年六月立法会财委会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规划,包括社民连外务副主席黄浩铭在内的十三名示威者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惟早前律政司申请刑期覆核,上诉庭同意原审的刑罚过轻,改判十三人入狱八至十三个月。高院今颁下判词。
法官指,答辩人案发时连同其他人以暴力冲击立法会综合大楼,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大规模扰乱行为,损害立会作为民意的象徵,亦妨碍其他使用立会广场表达诉求的权力,甚至可造成肢体冲突。因此法庭必须对答辩人处以阻吓性刑罚,以阻吓他们重犯及其他人模仿有关行为,而即时监禁是唯一适当的判刑选择。
法官又认为,答辩人被定罪及判刑是因他们僭越了法律为和平集会订下的界线。一旦答辩人僭越了界线而违法,他们便立时失去法律给予他们行使和平集会、示威或言论自由等权利,法律制裁他们亦非打压他们享受该些自由,并重申早前黄之锋案判词所阐明的法律原则,指法律从不容许他们以违法手段行使那些自由。
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忽略了答辩人以严重暴力手段试图硬闯立会大楼,是有意图、意识作出该冲击,会加重他们的罪责,故错误地没有加重阻吓的判刑原素,反而给予答辩人的个人情况、犯案动机等元素不相称的比重。上诉庭表示可理解答辩人对当日他们表达反对的立场没悔意,但对于以涉暴力的手段冲击立会没悔意只反映他们自以为是,可肆意行事的心态。而裁判官认为答辩人无需表达悔意但仍判他们社会服务令,反映他严重错误理解「真诚悔意」,是犯了法律和原则的错误。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806
更新时间: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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